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和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)的规定,截止2018年12月31日,下列企业、单位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,现予公告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欠缴税款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,并接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规定的相关处理、处罚,拒不执行的,一切法律责任自负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局普洱市税务局
2019年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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